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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九届国展获奖和入展名单及个别作品复议的说明
为维护作者权益,九届国展设立了维权小组,并在《征稿启事》中明确规定:“在投稿、评审过程中,直至展览作品集出版后,欢迎书家和投稿作者监督,举报证据必须确凿。维权小组对署名举报者予以保护。凡是发现或被举报评委问题和作者代笔等问题,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处理,直至取消评委资格或投稿资格及会员资格。”
2007年10月19日全国第九届书法篆刻作品展获奖与入展名单公示以后,书法界对个别获奖与入展作品有不同意见,本着对展览负责,对作者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国书法家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在名单公示期间,由展览部协调联络,将存有争议的作品和相关资料报送九届国展各书体评审组负责人进行复议。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获奖和入展名单 获奖和入展名单根据各个评审复核组的复议结果,取消个别作者的获奖和入展资格,同时对姓名重复、登记错误等问题反复核对,加以订正,现予公布(见附件1)。 二、 作品复议情况 (1)行草作品 2007年11月10日下午,九届国展评审委员会行草评审复核人员于中国书法家协会会议室复议二等奖作者何豪的作品。复核组现场抽取李白诗《关山月》命题创作,连同自选内容《节录带经堂诗话》,由该作者现场创作行草书两件。参加复议的人员有: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九届国展行草书评审组组长聂成文、申万胜、吴善璋,评委胡抗美,召集人刘洪彪,九届国展评委会副秘书长、中国书协展览部主任白煦,郑培亮记录。
根据对现场创作的两幅行草书作品与公示获奖作品的分析,评审复核组集体认定:该作者现场创作与获奖作品的书写水平有较大差距,不具备获奖条件,决定取消其获奖资格。考虑到现场即时创作与长期调整进入创作状态有一定的区别,考虑到托裱与不托裱在效果上的区别,考虑到静心书写与在一定压力下书写的区别,该作者尚具备一定的书写水平,决定将其作品列为入展作品。 (2)篆书作品 1、浙江作者楼英彪篆书作品入展,作品图片上网后,部分作者来电来函,检举楼英彪抄袭第三届楹联展上的获奖作品,并寄来了二者的作品图片; 2、篆书作者王然可被举报抄袭《纪念老子展作品集》250页作品,举报者将图片全部发到网上和展览部信箱; 2007年10月7日、12日,中国书协副主席、九届国展篆书评审组组长陈永正,评审组副组长丛文俊对楼英彪和王然可作品复印件认真核对比较后认定:楼英彪作品内容、章法、结字、边款题字系完全抄袭朱明辉作品,王然可的作品系抄袭《纪念老子展作品集》250页江苏作者汪洋舟的作品。根据九届国展评审细则的规定,此类抄袭作品不予入展,决定取消楼英彪、王然可九届国展入展资格。 三、 复议证明 评审复核组的复议证明均由相关书体评审复核组负责人签字,现予公布,图片附后(见附件2)。 四、 维权说明 1、维权小组对署名举报者予以保护。 2、凡是发现或被举报作者代笔、抄袭等问题,举报证据确凿者,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处理,取消获奖、入展资格,上缴回收奖金、证书,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 3、凡是代笔者,作弊双方五年之内不得参加中国书协举办的任何展览比赛。 4、举报时间:根据《九届国展征稿启示》和中国书法家协会的有关规定,在获奖和入展名单正式公布和作品集出版以后,欢迎书家和投稿作者继续监督。中国书协维权小组根据检举材料,对被检举作者抽查面试,检举两年之内有效。
全国第九届书法篆刻作品展览组委会 2007年11月10日
全国第九届书法篆刻作品展览获奖名单 共34人
一等奖(5人) 行书:龙开胜 (北京) 草书:童孝镛 (部队) 篆刻:陈 靖 (山东) 隶书:李守银 (江苏) 楷书:李国胜 (河北)
二等奖(9人) 隶书:何来胜 (浙江) 邹家喜 (湖北) 篆刻:鞠稚儒 (广东) 楷书:李建明 (江西) 钱松君 (黑龙江) 篆书:刘颜涛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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